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043號
原   告  倪劍華
被   告  詹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
原告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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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支票│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銀行│提示退票日期│
│號│票據號碼││(新臺幣)│││
├─┼─────┼─────┼──────┼──────┼──────┤
│01│FA0000000│101.06.30│31,500元│鶯歌鎮農會永│101.07.02│
│││││昌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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