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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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鎮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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