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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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鎮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