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71號
原 告 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馥誠
兼訴訟代理 朱易震
人 樓
被 告 闕登科
被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梁棋凱
簡銘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