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71號
原   告 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馥誠
兼訴訟代理  朱易震
人          樓
被   告  闕登科
被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梁棋凱
       簡銘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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