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14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