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榮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唐治民 律師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妨害投票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0一號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五號判決)業已終結,有各該法院之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