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卓別林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仁銓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因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業經本院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憑,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