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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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五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調解,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