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榮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唐治民 律師 蔡晉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於高雄縣鳳山市第九屆新興里里長選舉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當選無效訴訟,同一選區之候選人應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高雄縣鳳山市第九屆(下稱該屆)新興里里長選舉,投票結果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公告被告當選(四百八十五票),另一候選人即原告(四百六十一票)落選,有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高縣選一字第0九一一六一0四六號函在卷可憑,則原告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對被告提起本訴,有收狀章可憑,尚在十五日之內,合於規定,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該屆新興里里長選舉之登記侯選人,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結果同年六月十五日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當選。惟依選罷法規定,有選舉權人必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始得成為各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被告為求勝選,於選前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間,竟各與附表所示 洪文邦 等二十九人,共同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分持該二十九人之原戶籍資料代辦遷籍至新興里,然並未實際居住於遷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藉以在設籍四個月後取得該選舉區之投票權,以便增加票源之非法方式,於附表所示遷入日期,向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務所虛偽申辦遷入附表所示遷入地址而為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因而將該二十九人編入新興里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而取得該屆里長選舉之投票資格,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該屆新興里里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得四百八十五票當選、原告得四百六十一票落選。而被告與該二十九人共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罪行為,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二一八五號判決均有罪(下稱本件刑案)在案,爰依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㈠遷戶籍為人民基本權利,一旦於選區設有戶籍,依法即當然取得該選區之投票權
,即便有人故意遷戶口來支持某一特定候選人,充其量只是其行使投票權資格之有無,縱戶籍住址不同於住所,與所謂「詐術」或「非法方法」不可等同而論,亦難認遷移戶籍以投票之行為使得「選舉結果不正確」,頂多僅使「選舉局勢」發生改變而已。換言之,倘若投票行為完全合乎法定之要求,則不論其取得投票權人資格係因遷移戶籍住址所致,或是本然性取得之資格,均不得因其所為之特定投票行為,遽認其落入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範疇;否則俗稱之空降候選人或幽靈候選人,抑或長期在外工作,住所與戶籍住址早已不同,每於選舉時返鄉投票之大量人潮,其等戶籍住址與住所均已不同,但竟參與候選或投票,豈非均該入罪,其不合事理至明。
㈡從數量及產生選舉幽靈人口的時機觀之,如果有事實足認為「選舉幽靈人口」的
戶籍住址遷移登記,事前處以行政罰鍰,並逕行撤銷登記即可,基於「刑法謙抑原則」,何須事後動用刑事處罰手段,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亦不合乎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㈢再者,本件刑案認附表所示洪文邦等二十九人未實際居住戶籍地址之惟一憑證,
是轄區警員之探視報告。然轄區警員之報告既未經相關受訪視人員簽名,且警員僅探視一次(究竟有無實際探訪,亦不得而知),何能證明該二十九人有無居住之事實,已屬可疑。何況在選舉前被告除了為該二十九人代辦戶籍遷移之外,尚曾替其他數十人辦理,而此數十人當中大多數皆實際居住於遷移後之戶籍地址,而未被檢察官起訴;是以被告何能預先知悉其所代辦遷籍之人,何者有確實居住,又何人沒有確實遷入。因此不能只要是被告代為幫忙辦理戶籍遷移的,均認為是為了妨害選舉結果正確性,而不是因身為在任里長為民服務。
㈣又本件刑案已上訴第三審猶未確定,何能認定被告與該二十九人共犯刑法第一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進而宣告被告當選里長無效。綜上,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不爭執事實:㈠兩造為該屆新興里里長選舉之登記侯選人,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結果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得票四百八十五票當選,落選之原告得四百六十一票。
㈡被告於選前附表所示遷入日期,受託代所示洪文邦等二十九人向高雄縣鳳山市第
一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附表所示遷入地址而為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因而將該二十九人編入新興里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而取得該屆里長選舉之投票資格,並均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日行使投票權。選舉投票後,於附表所示遷出時間又各自遷回原設籍地址或他處。
四、本院判斷:㈠查,附表所示洪文邦等二十九人於被告為其代辦移轉設籍後,實際上均未住在附
表所示遷入地址之事實,由於選前遭里民 張清水 舉發,已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員警實地前往遷入之設籍地址探訪複查明確,有張清水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及七日分向高雄縣警察局及高雄地檢署檢舉之書件、高雄縣警察局受理後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高警戶字第○九一○○一七九○六號令轄內鳳山分局查辦函文、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鳳警戶字第○九一○○二六一九八號查察結果之函文、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鳳一戶字第○九一○○○二六三六號函文並所檢附有關新興里疑似幽靈人口一欄表、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勤區複查分析表、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務所會辦(查)單、戶卡片等資料,均附於本件刑案之警卷可稽,概屬公文書證據,無待被舉發之該二十九人簽名,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真正,至此等資料之證明力如何,是另一回事;至其餘託被告代辦遷移戶籍者,因查無實據,無從認定,當然不在其內,為證據法則所當然。然被告竟以上揭所查得資料未經該二十九人簽名,質疑認定之證據是否適格,以及其餘者既查無實據,為何一樣由被告代辦遷籍之該二十九人,被認定實際未居住於遷入地址等語,顯不可採。
㈡再者,該二十九人前已因未實際居住於附表遷入地址,曾經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
政事務所,依戶籍法催告辦理遷徙登記後,其中編號② 曾昭文 、③ 王信雄 、王 林秋蘭王朝慶卓玉淬 、⑤ 陳麗琴 、⑰ 王慈彬莊佩靜 、⑱ 莊幸蓉 、㉑ 伍春金 等人,竟不改其意,復遷移至同一選區之他戶籍地(兩次遷移時、地,如附表所示),已經此等人於本院刑案供承在卷,且有上開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請書、高雄縣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高警戶字第○九一○○一九六四九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可佐(見本件刑案「選偵卷」第一四三至一四五頁)。
㈢雖該二十九人於本件刑案審理中有如下辯解(按各編號順序):
①洪文邦、 王為珍 :因王為珍在那上班,為收信方便,及小孩上學等原因才拜託里長即被告來遷戶口。
②曾昭文:因公司在鳳山,住在市場裡面較方便,但沒有每天住,有時回家裡住。
③王信雄、 王林秋蘭 :因其夫妻在市場做生意,才遷戶口,後來市場生意沒做,才又將戶口遷走,且亦為領救助金。
王朝慶、 卓鈺 淬:其夫妻係由王林秋蘭一併辦理遷戶口。
④周 邱梅花 :因在市場做生意及房屋整修,才遷戶口,遷完後發現遷錯地址,才又遷到其兄住處。
⑤陳麗琴:為上班方便才遷戶口至市場,亦有住該處,後來因太吵才遷出。
劉美鶯 :因在市場幫人作衣服,時間晚了就住該處,亦為方便收信才遷戶口。
郭綉珍 :因受僱於市場工作,才遷戶口。
吳安培 :當時因做生意方便,才委請里長遷戶口。
劉雪華李錫華 :其母子遷戶口,係因要拜託里長申請救助金。
林坤聰 :其在該處工作(送便當),才遷戶口住那。
杜浩銘 :其在附近工作而為收信方便,才遷戶口。
蘇建發翁慧紋 :其夫妻都在大寮工作,因需加班很晚,才借住該處一個房間並遷戶口。
盧家恬 :為參加高雄縣政府之徵才活動,為找工作才遷戶口。
吳水墻吳林 月娥 :其夫妻在市場做生意,為工作方便才遷戶口。
吳敏桂 、⑯ 吳素珍 :其姊妹在市場做生意,才遷戶口。
⑰王慈彬、莊佩靜:因莊佩靜受僱於市場工作,為方便收信及小孩就讀,而將其夫妻戶口遷至該處。
⑱莊幸蓉:要幫其妹莊佩靜照顧小孩才遷戶口。
⑲許 陳碧玉 :因工作關係及收信方便,才拜託里長遷戶口。
張文義 :因工作需要才遷戶口,與里長選舉無關。
㉑伍春金:因小孩就讀學校才遷戶口。
㈣惟:
⒈該二十九人於附表所示之原設籍地址,多屬高雄市及其緊鄰之鳳山市區,與遷
入本件鳳山市新興里彼此間之距離,以現今交通發達之程度,實無需僅因「工作場所」之因素,即捨棄原有住處而遷移戶籍,何況其中⑲蘇建發、翁慧紋所陳其夫妻尚攜子向屋主借房間住,更與原有方便之家居生活相背;另參以被告於本件刑案審理時供稱「市場內隔間,約五至十餘坪」等情(見本件刑案第二審㈠卷第一九七頁),益徵⑰被告王慈彬、莊佩靜夫妻所稱「僅由莊佩靜攜二子住市場(王慈彬未住)」及其他等人所供「有住在市場內」云云,顯違一般合理之生活常態。至於⑲蘇建發、翁慧紋雖於本件刑案二審提出其等之工作證明(見本件刑案二審㈠卷第二七五至二七七頁),然據前所述,仍違常情,難以置信。
⒉③王信雄、⑨劉雪華、李錫華所陳「為領救助金才遷戶籍」一節,固有鳳山市
公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0000000000號函示「王信雄於91、
1、21,李錫華於91、1、23,各申請救助金一萬元」(見本件刑案一審㈠卷第二三0頁)足參。然其等戶籍卻仍留存於該選舉區內達數月,直至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後,始將戶籍又簽回原設籍地址(如附表所示),足徵前開領救助金,並非其等於投票前遷移戶籍之主要因素,亦難置信。
⒊④ 周邱梅花 所稱「因房屋修繕才遷戶籍」一節,為何會先遷移至市場內,翌日
方遷至其兄設於同一選舉區內之址?又修繕房屋與戶籍遷移間,顯無必然關係,其如確有修繕房屋達不能居住之情形,尚可以申報流動戶口或變更通訊處所等方式確保對外之聯絡,無須先將戶籍遷移至該選舉區內,而於投票後一個月即將戶籍又遷回原設籍地址,足見其所辯上情,顯與事實不符。
⒋現今社會人際往來之聯絡方式已趨多樣化,若為收信方便,只需變更通訊處所
即可,豈有任意委由里長即被告逕將戶籍遷入市場內隔間或他人房屋處所,且僅於選前將戶籍遷入數個月,又於選後遷回原設籍地址(見附表編號①、②、
⑥、⑪、⑫、⑲所示),此等辯詞,均不合情理,亦難採信。⒌①王為珍、⑰莊佩靜、㉑伍春金等人雖各以小孩就學作為遷戶籍理由,但若因
就讀學區問題而遷移戶籍,豈有突於確定選舉區投票人資格前數個月始辦理遷移戶籍,卻於投票後則再將戶籍遷移之理,並未顧及學期之起始與終了,足證上情亦非合理。
⒍③王朝慶、 卓鈺淬 、⑨李錫華雖各稱遷移戶籍各係其母即③王林秋蘭、⑨劉雪
華所辦理云云,惟委由他人代辦遷移戶籍,仍需王朝慶、卓鈺淬、李錫華等本人之相關證件,且王朝慶、卓鈺淬、李錫華等人亦均於投票日前往遷入之選區投票,可見其等對於戶籍遷移之事應知之甚詳,所辯「不知情」,應係推卸之詞,亦無可採。
⒎⑧吳安培將其證件交由被告代辦遷戶籍,竟於本件刑案二審中供認「其不知遷
戶口用意」(見本件刑案二審㈠卷第二0一頁),顯與常情未合;又⑬盧家恬坦承並未實際居住附表一所示遷入地址(見本件刑案二審㈠卷第二三八頁),然其於投票後數月間即將戶籍前往他處,足見所述「參加縣府徵才為找工作而遷戶籍」,並非其遷移戶籍之真正原因。
㈤綜前各情以觀,附表所示洪文邦等二十九人,於投票前四至六個月,竟不約而同
地委託被告一人、選在適能取得投票權資格之敏感時間內為戶口遷移,而投票後則陸續遷回原設籍地址或他處,足證該二十九人顯然均係以虛報遷入戶籍之非法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參與投票,與被告均意圖妨害本屆選舉投票結果之正確性甚明,該二十九人所稱「遷移戶籍與選舉無關」云云,當非可信。被告不查,竟稱本件刑案僅以轄區警員之探視報告為唯一認定依據,實有誤會。又被告係該屆里長候選人,理應知悉該里二市場內之隔間,顯非供②曾昭文、③~⑦王信雄等人及⑭~⑱吳水墻等人有何實際居住之用,又其餘他人房屋之遷入處所,亦無可供設籍之合理原因,則被告於選前之法定期間內代該二十九人辦理遷籍至同一選區內,藉以取得該選區投票人資格,足認被告與該二十九人間,就此虛偽遷移戶籍方式之妨害投票犯行,各於附表所示遷入時間,在高雄縣、市某處,有犯意聯絡之事實甚明,顯非基於「為民服務」而為。
㈥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一為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
之,二為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所謂「詐術」,法條文意甚明。而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即指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至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而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必要(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八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八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一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五號刑事判決意旨足參);又按依選罷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等規定,候選人保證金之發還、沒收,競選經費捐贈之限制,選舉經費之補助,及有關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額,均以得票比率之多寡而為決定及分配。則各候選人得票之多寡,除關係候選人之當選與否外,亦與上開各項選舉結果攸關。故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兼指使得票比率或得票數等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在內(同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佐);再選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其應由各該選舉區選出者,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與能及主權在民之精神。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區公共行政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事務之監督,與各該地區居民之生活及利益息息相關,自以實際居住於該地區已有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感受最切。雖憲法所規定之各項選舉,雖係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選舉人投票給何候選人,在理論上固係無法知悉,然若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居住於該處,目的在符合選罷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規定,而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並進而投票,若認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則法律豈非流於具文,且昧於社會事實。況其本未住於該選舉區,為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最後投票予何候選人,就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亦必然發生不正確結果,從而無投票權人以虛報遷入戶籍之不實方法使公務員登載於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以投票,致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屬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指非法方法之範疇,而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同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
三八、七三九四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二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辯護人辯稱:戶籍遷入登記並非詐術或非法方法,縱係為支持某一特定候選人而遷入,基於遷戶籍為基本人權,亦無妨害投票正確結果之違法;因戶籍法對虛報遷入者,已有處以罰鍰之行政罰,足以回復合法秩序,基於刑法「謙抑原則」何需再以刑事處罰;以及與本件認定無關之常有空降候選人(選舉權人之投票行為才足以影嚮選舉)出現而未有認為違法,何獨對選舉權人要求不得於選前遷入戶籍等語,因而認被告與該二十九人之遷移戶籍而投票所為,應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均非可採。㈥綜上,被告與附表所示洪文邦等二十九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之妨害投票正確罪;且彼此間就遷移戶籍妨害投票犯行,各有縱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本件刑案判決書在卷足憑;縱經被告上訴第三審猶未確定,仍無礙本件當選無效之訴判決,此觀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含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自明,對此被告亦有誤解。按當選人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據此,原告訴請宣告被告於高雄縣鳳山市第九屆新興里里長選舉當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選舉法庭~B審判長法官王伯文~B法官蔡廣昇~B法官藍家慶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由被告代│原設籍地址、遷入、遷出│遷入時間│遷出時間│戶籍資料出處││編號│遷籍取得│地址││││││投票權人││││(本件刑案)│├──┼────┼───────────┼────┼────┼──────┤│①│洪文邦│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70│││王為珍│市鎮○里○○路○○○巷│││頁││││11號│││偵卷:29、│││││││90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2││││││新興里光遠路215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6.17││○○○鎮○里○○路○○○巷1│││││││1號││││├──┼────┼───────────┼────┼────┼──────┤│②│曾昭文│原設籍地址:高雄市新興│││偵卷:42、│○○○區○○里○○○路147│││77頁││││巷2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3││││││新興里二市場204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10││││││新興里光明路98號││││││├───────────┼────┼────┤││││遷出地址:高雄市新興區││92.4.11│││││漢民里大同一路147巷│││││││2號││││├──┼────┼───────────┼────┼────┼──────┤│③│王信雄│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27、│││王林秋蘭│市鎮○里○○路○○○巷│││28、│││王朝慶│11號│││69、│││卓鈺淬├───────────┼────┼────┤80、││││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4││81、││││新興里二市場一號│││89頁│││├───────────┼────┼────┤一審(一)卷││││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9││:80頁││││新興里經武路19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8.12││○○○鎮○里○○路○○○巷1│││││││1號(王信雄、王林秋蘭│││││││、王朝慶)││││││├───────────┼────┼────┤││││遷出地址:鳳山市瑞竹里││91.8.12│││││瑞竹路150號(卓鈺淬│││││││)││││├──┼────┼───────────┼────┼────┼──────┤│④│周邱梅花│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66、││││市○○里○○街89之1│││98頁││││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3││││││新興里二市場1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4││││││新興里光遠路183巷1│││││││5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7.17│││││武松里武松街89之1號││││├──┼────┼───────────┼────┼────┼──────┤│⑤│陳麗琴│原設籍地址:高雄市前鎮│││偵卷:95頁│○○○區○○里○○○路947│││││││巷3號10樓之2││││││├───────────┼────┼────┤││││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26││││││新興里二市場188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10││││││新興里經武路19號││││││├───────────┼────┼────┤││││遷出地址:高雄市前鎮區││91.8.23│││││忠誠里中華五路947巷│││││││3號10樓之2││││├──┼────┼───────────┼────┼────┼──────┤│⑥│劉美鶯│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64、││││市○○里○○路○○○巷│││96頁││││5之2號│││選偵卷:94│││││││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20││││││新興里二市場188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8.30│││││國隆里南京路342巷5│││││││之2號││││├──┼────┼───────────┼────┼────┼──────┤│⑦│郭綉珍│原設籍地址:高雄市旗津│││選偵卷:79││││區慈愛里慈愛巷79號│││頁│││├───────────┼────┼────┤偵卷:60、││││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20││94頁││││新興里二市場193號││││││├───────────┼────┼────┤││││遷出地址:高雄市旗津區││91.10.16│││││慈愛里慈愛巷79號││││├──┼────┼───────────┼────┼────┼──────┤│⑧│吳安培│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92││││市鎮○里○○路○○○巷│││頁││││3號│││偵卷:31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0.12.12││││││新興里維新路121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6.3││○○○鎮○里○○路○○○巷3│││││││號││││├──┼────┼───────────┼────┼────┼──────┤│⑨│劉雪華│原設籍地址:高雄市左營│││偵卷:43、│││李○○○區○○里○○街○巷13│││78、││││號14樓│││88頁│││├───────────┼────┼────┤選偵卷:95││││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4││頁││││新興里維新路99之1號││││││├───────────┼────┼────┤││││遷出地址:高雄市左營區││91.12.19│││││果貿里果峰街4巷13號│││││││14樓││││├──┼────┼───────────┼────┼────┼──────┤│⑩│林坤聰│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96││││市○○○○○街○○○號│││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10││││││新興里維新路99之1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2.19│││││興仁李立德街202號││││├──┼────┼───────────┼────┼────┼──────┤│⑪│杜浩銘│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97││││市○○里○○路○○○巷│││頁││││95號│││偵卷:33、│││├───────────┼────┼────┤72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10││││││新興里民生路14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6.6│││││三民里光遠路155巷9│││││││5號││││├──┼────┼───────────┼────┼────┼──────┤│⑫│蘇建發│原設籍地址:高雄市三民│││選偵卷:98│││翁○○○區○○里○○街○○○號│││頁││││9樓│││偵卷:36、│││├───────────┼────┼────┤74、││││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14││97頁││││新興里鳳明路17號││││││├───────────┼────┼────┤││││遷出地址:高雄市三民區││92.2.11│││││本和里大福街157號9│││││││樓││││├──┼────┼───────────┼────┼────┼──────┤│⑬│盧家恬│原設籍地址:高雄市新興│││偵卷:45、│○○○區○○里○○○街○○號│││79頁││││7樓││││││├───────────┼────┼────┤││││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23││││││新興里鳳明街21號││││││├───────────┼────┼────┤││││遷出地址:高雄市左營區││91.9.11│││││重仁路66號6樓││││├──┼────┼───────────┼────┼────┼──────┤│⑭│吳水墻│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10│││ 吳林月娥 │市○○里○○○路○○巷│││1頁││││3之2號│││偵卷:49、│││├───────────┼────┼────┤84、││││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24││85頁││││新興里二市場73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7.24│││││新樂里海洋一路50巷3│││││││之2號││││├──┼────┼───────────┼────┼────┼──────┤│⑮│吳敏桂│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10││││市○○里○○路○○○巷│││2頁││││14弄7之1號│││偵卷:53、│││├───────────┼────┼────┤87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24││││││新興里二市場62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9.4│││││新強里武營路230巷1│││││││4弄7之1號││││├──┼────┼───────────┼────┼────┼──────┤│⑯│吳素珍│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選偵卷:10││││市○○里○○街○○巷1│││3頁││││2弄2號│││偵卷:51、│││├───────────┼────┼────┤86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24││││││新興里二市場91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11.14│││││忠誠里北榮街61巷12│││││││弄2號││││├──┼────┼───────────┼────┼────┼──────┤│⑰│王慈彬│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38、│││莊佩靜│市○○里○○○路168│││39、││││巷80號│││75、│││├───────────┼────┼────┤82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2.4││││││新興里二市場91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10││││││新興里光明路98號││││││├───────────┼────┼────┤││││遷出地址:鳳山市瑞竹里││92.4.14│││││瑞昌街54號││││├──┼────┼───────────┼────┼────┼──────┤│⑱│莊幸蓉│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59、││││市○○里○○○路219│││93頁││││巷3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2.5││││││新興里二市場91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10││││││新興里光明路98號││││││├───────────┼────┼────┤││││遷出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2.4.14│││││瑞竹里中山東路219巷│││││││3號││││├──┼────┼───────────┼────┼────┼──────┤│⑲│ 許陳碧玉 │原設籍地址:台南縣永康│││選偵卷:11││││市○○里○○路○○○巷│││0頁││││42弄1號之11│││偵卷:40、│││├───────────┼────┼────┤76頁││││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2.5││││││新興里經武路28巷28│││││││號2樓││││││├───────────┼────┼────┤││││遷出地址:台南縣永康市││91.11.20│││││正強里自強路255巷4│││││││2弄1號之11││││├──┼────┼───────────┼────┼────┼──────┤│⑳│張文義│原設籍地址:高雄市左營│││偵緝卷:10│○○○區○○路○○○號6樓之│││8頁││││2│││偵卷:56、│││├───────────┼────┼────┤91頁││││遷入地址:鳳山市新興里│91.2.1││││││經武路28巷28號2樓││││││├───────────┼────┼────┤││││遷出地址:高雄市前金區││92.4.7│││││中山二路577號6樓之│││││││1││││├──┼────┼───────────┼────┼────┼──────┤│㉑│伍春金│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偵卷:48、││││市○○里○○街○○巷3│││83頁││││6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2.7││││││新興里光明路126號││││││├───────────┼────┼────┤││││遷入地址:高雄縣鳳山市│91.5.10││││││新興里光明路114號││││││├───────────┼────┼────┤││││遷出地址:鳳山市和興里││91.7.15│││││光華東路85巷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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