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中生前居臺中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函、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一紙附於本院卷第七頁、一六頁、第二五頁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羅智文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