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0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0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卷附上述兩案判決,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