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8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龍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1樓之2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