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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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7號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林淑媛 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7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31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4日裁定,限令於上訴人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2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