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