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九九О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下稱抗告人)所採之尿液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然檢驗之尿液是否為抗告人之尿液,不無疑義。且抗告人確已改過自新不再施用毒品,可能係因抗告人平日服用之感冒藥使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原裁定率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實難甘服,求為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㈠⒈抗告人九十年八月十九日所採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
由原裁定法院將抗告人之尿液送法務部調查局複檢,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核。抗告人固抗辯未曾吸用任何毒品,係因服用感冒藥造成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然查感冒藥劑中之成份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之作用,服用感冒藥劑,可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呈現偽陽性,但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北總內字第○三五九號函釋可按。
⒉再查煙毒尿液檢驗過程係以「篩驗」和「確認」所構成之雙重驗証法作為摒除
檢驗錯誤之原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係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或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驗,繼而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是以縱令抗告人所陳採尿前服用感冒藥等情非虛,然既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此等精密之檢驗方法,揆諸前開說明自可排除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
㈡抗告人固提出該尿液並非抗告人所有之抗辯。按毒品尿液檢驗程序均係受檢人親
自注入尿液於採尿瓶,並封緘捺印於採尿瓶上。非檢驗人員均不得任意開封。而採尿瓶上並有貼上檢體編號,得以對照受檢人之姓名,以免檢體與受檢人有不符之情事。本案抗告人之檢體編號為一二五九(此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調查局之檢驗報告書上之檢體編號均為一二五九,是以受檢之尿液應為抗告人之尿液無訛。
㈢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可認定,抗告人所辯未施用毒品云云不
足採信。從而原裁定依法令抗告人入勒戒所強制戒治一年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所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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