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上字第一一八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行準備程序,應通知之人如左:
一、上訴人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應補正聲明登報部分之報紙發行地區、版面,及提出登報費用證明文件(暫以登報內容為刑事判決及第一審民事判決全文來計算)、被上訴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上訴人甲○○
三、被上訴人嘉栢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李文傑吳至格 律師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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