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