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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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上字第四四二號
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郭坤勇 為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英明 ,於本院第二審訴訟進行中之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已變更為郭坤勇,業據上訴人提出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附卷可稽,則其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