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
黃欣欣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均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認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均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