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2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4人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2908、2916地號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共計為237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3,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