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491號上訴人 游錦清
游輝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成 、 林知佑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游錦清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70萬9,000元【其計算式為:占有土地面積合計1806㎡(679㎡+1127㎡=1806㎡)×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2,709,000元】;上訴人游輝旺部分為83萬8,500元【其計算式為:占有土地面積559㎡×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838,5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43元、1萬3,710元,除各已繳納5,130元、2,160元外,其餘3萬6,613元(41,743元-5,130=36,613元)、1萬1,550元(13,710元-2,160元=11,5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