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東昇不動產仲介紀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丙○○
庚○○甲○○己○○戊○○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