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豐行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並無殺害被害人主觀販亦,所為僅構成傷害致死罪,並非殺人罪,故並無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本案證人及共同被告業經到庭實施交互詰問,並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被告並有固定居所,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並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共同殺人罪,甫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禠奪公權終身在案,是被告顯然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件被告之兄即共同被告 林福興 仍在逃,若未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強制處分,恐仍有串證之虞;又本院既對被告宣告無期徒刑之重刑,若使被告具保,實難以防止被告因畏罪而逃亡之可能性。是前述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顯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