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字第559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且於民國97年4月18日經寄存送達執行傳票予具保人當時住居之桃園縣○○鎮○○路○○○巷○號,嗣具保人於同年5月13日始遷至現住居之戶籍址,應可認具保人業已收受該項通知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