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助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22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