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盈昌 選任辯護人 宋重 和律師
廖國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壹編號一查獲之禁藥欄內「牛精片1,764粒」之記載,應更正為「生精片1,794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壹編號一查獲之禁藥欄內,其中原應係「生精片1,794粒」之記載,誤載為「牛精片1,764粒」,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物品清表之品名及數量不符,屬於判決類所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揆之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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