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奔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奔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