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龍輝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1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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