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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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富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村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李富村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2之罪,雖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不予減刑(聲請書誤載為第3條),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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