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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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登木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登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登木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98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東 ,爰依刑事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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