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009號上訴人 林陽愛琳 (即 吉娃斯鐵木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上訴人瓦旦.鐵木上訴人 林新華 上訴人 呂有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國宏 被上訴人 張明星
2 葉英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漏未通知視同上訴人林國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