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院臺訴字第09700924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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