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9月20日20時40│101年10月24日│││分許經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21號│字第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60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81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1月04日│102年0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60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8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01月21日│102年03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1號│第1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