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紳濬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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