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叁仟伍佰元(即依嘉義縣財政稅務局99年房屋稅繳款書坐落嘉義縣○○鄉○○村○○鄰○○路○○○號房屋課稅現值603,500元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