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