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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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