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準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祥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劉政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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