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裁定停止訴訟。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號偽證罪牽涉本件裁判,本院認於該案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