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
甲○○
辛○○
丁○○子○○○
戊○○
庚○○
樓
己○○
壬○○
癸○○
兼右聲請人因與丑○○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第十一頁第十六行起至第十二頁第七行所載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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