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文山木新郵局 姚邱玉台北北門郵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參萬元│J0000000││││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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