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О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常業 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經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二七號),而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附表:
┌────┬───────────────┬───────────────┐││一│二│├────┼───────────────┼───────────────┤│罪名│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常業詐欺│││於公眾及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犯罪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九號、││查│││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八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О、七六│││││一五、九六四九、一О四八六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六號│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О號││實├──┼───────────────┼───────────────┤│審│判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六號│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О號││判├──┼───────────────┼───────────────┤│決│確定│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日期│││├─┴──┼───────────────┼───────────────┤│合於中華│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已經減刑)││、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二七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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