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減刑如附表所示,皆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5│6│7│8│├────┼─────┼─────┼─────┼─────┼─────┼─────┼─────┼─────┤│罪名│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2月│││15日││15日│15日│15日│15日│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1│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條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3款│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7│95年12月25│95年9月25│95年11月10│95年12月1│95年11月5│96年2月17│96年2月17│││日│日│日│日│日│日│日採尿回溯│日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281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5945、6351號、95年度偵字第249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年度及案│署96年度偵│署96年度偵││││號│字第4583號│字第4845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桃簡│96年度桃簡│96年度訴字第302號│96年度審訴字第841號││審││字第650號│字第1106號││││├──┼─────┼─────┼───────────────────────┼───────────┤││判決│96年4月27│96年5月24│96年7月13日│97年3月28日│││日期│日│日│││├─┼──┼─────┼─────┼───────────────────────┼───────────┤│確│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桃簡│96年度桃簡│96年度訴字第302號│96年度審訴字第841號││││字第650號│字第1106號││││├──┼─────┼─────┼───────────────────────┼───────────┤││確定│96年6月1│96年6月20│96年8月13日│97年4月21日│││日期│日│日│││├─┴──┼─────┴─────┴───────────────────────┴───────────┤│備註│1.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11號刑事裁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2.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6號刑事裁定就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減刑並與已減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3.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84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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