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21號上訴人永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824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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