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石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6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