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謝美麗 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唯均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整,應徵聲請費5,
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
日內補繳,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