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天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文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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