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秉泓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30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八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八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個人信用
貸款契約書第27條約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7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
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92計算,
如遲延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計付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本金,迄
積欠原告本金212730元未為清償。(二)被告於105年6月7
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92計算,如遲延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計付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
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9期為限。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本金,迄積欠原
告本金40515元未為清償。(三)被告於105年9月12日向原
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
60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5計算,如遲延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計付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9期為限。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本金,迄積欠原告本
金114238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
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暨約定條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