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6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32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蕭智中 債務人 黃品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056號事件之標的為併案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院非屬管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