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珮華 (原名: 徐珮華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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