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 代理人  沈建宏
被   告  陳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訴外人 王纓萱 因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於民國99
年9月1日,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
嗣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放款利率變動資料、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息與違約金之計算說明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
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應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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